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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某超市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市集监视统造局作出的皋市监处理〔2024〕0900856号《行政处理决策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一、案涉行政处理决策书认定的结果毛病、证据系违法获得。1.本案中,申请人的供货商是靖江市甲食物商行,涉案食物状元糕由靖江市甲食物商行供应。2.被申请人存正在诱供、骗供等违法取证的境况,未尽周至、客观、谨慎考察取证的职责,其认定结果的证据不实正在、不充溢。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听证权见知圭臬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丁头提出的听证申请未举办笔录,且正在投递见知书时用“陈述申辩跟听证雷同”误导申请人行使听证权。三、申请人结果上仍旧检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及格证,践诺了进货检验责任。申请人进货检验中的瑕疵,尚不至于被罚款,看待该瑕疵,被申请人惩罚欠妥,没有固守行政处理“处理与培育相勾结”的准绳。被申请人违反“一事不二罚”,案涉状元糕的坐褥商仍旧被处理。故申请行政复议,苦求撤废被申请人作出的皋市监处理〔2024〕0900856号《行政处理决策书》或苦求确认该行政处理决策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皋市监处理〔2024〕0900856号《行政处理决策书》结果显露、证据确凿、圭臬合法、实用功令精确、自正在裁量合适。苦求依法驳回申请人撤废决策的苦求。

  现查明: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筹办的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用油等商品举办抽样考验,并向申请人投递《南通市食物安静抽样考验见知书》。2024年5月21日,南京海合动植物与食物检测核心出具No:FF24-02506《食物安静监视抽检考验通知》,认定申请人筹办的阜宁县某食物厂坐褥的“坐褥日期为2024-04-10、规格型号为180克/盒”的状元糕,经抽样考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适合GB 7099-2015《食物安寰宇家法式 糕点、面包》条件,考验结论为不足格。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投递《南通市食物安静抽样考验结果通告书》及上述考验通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筹办场面举办现场检验。当日,申请人宣布召回通告,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清楚由店长刘某举动考察、惩罚自己(单元)涉嫌出卖不足格状元糕一案相合事宜的委托代办人。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出卖油脂酸败的食物案举办立案考察。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店长刘某举办考察讯问,刘某陈述,“这批不足格的状元糕是我超市2024年4月16日从靖江市乙食物厂购进的,购进了40盒,单价是4.5元/盒,购进总价为180元;4月19日被抽样职员抽走了12盒,4月22日出卖了8盒,5月1日出卖了6盒,5月3日分两次出卖了14盒,总共40盒全都出卖完毕了,出卖总价为232元”。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靖江市乙食物厂的《贸易牌照》《食物筹办许可证》及阜宁县某食物厂《食物筹办许可证》《食物坐褥许可证》等证据。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店长刘某举办考察讯问,刘某陈述,“被抽检状元糕的供应商是靖江市乙食物厂”。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结构案件团体磋商。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投递皋市监罚告〔2024〕0900556号《行政处理见知书》,见知申请人查明的结果、拟作出的处理、依照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偏见》。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店长刘某添补供应了《表明》《产物及格证》及靖江市甲食物商行的《食物筹办许可证》等证据。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结构案件团体磋商。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皋市监处理〔2024〕0900627号《行政处理决策书》。该处理决策于2024年8月2日邮寄投递申请人。2024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景况注解》,注明曾提出听证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听证,并条件被申请人举办听证。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经案件团体磋商后作出皋市监撤字〔2024〕1号《撤废行政处理决策书》,决策撤废皋市监处理〔2024〕0900627号《行政处理决策书》;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皋市监听通〔2024〕4号《行政处理听证通告书》。该撤废决策、听证通告于2024年8月13日留置投递申请人。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结构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偏见。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结构案件团体磋商。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经核准延伸办案限日三十日。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皋市监处理〔2024〕0900856号《行政处理决策书》,认定申请人筹办不适合食物安静法式的食物的动作,违反了《中华百姓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原则,依照《中华百姓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原则,决策对申请人处理如下:1.充公违法所得52元;2.罚款10000元。同时,依照《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原则,责令申请人校勘违法动作。申请人未检验许可证和干系表明文献的动作,违反了《中华百姓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原则,依照《中华百姓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原则,责令申请人校勘,并决策赐与申请人告诫。该处理决策于越日直接投递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申请人供应的2024年4月16日的编号8651313《送(销)货单》纪录:1.名称及规格:4.10 180g步步高、单元:条、数目:40、单价:4.5、金额:180。该《送(销)货单》左上角注有“XX”。

  另查明二:靖江市乙食物厂领取的《食物筹办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321282007XXXX,有用期至2023年5月8日。

  另查明三:申请人供应的案涉《产物及格证》注有“阜宁县某食物厂”字样,载明产物规格为“2024年4月10日”、但未解说产物型号。

  本府以为:本案的争议中央正在于,案涉《行政处理决策书》认定结果是否显露,证据是否充溢,实用功令是否精确,量罚是否合适,圭臬是否合法。

  合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筹办不适合食物安静法式的食物的违法动作作出的处理认定结果是否显露、证据是否充溢、实用功令是否精确、量罚是否合适的题目。最初,《中华百姓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原则:“禁止坐褥筹办下列食物、食物增加剂、食物干系产物:……(十三)其他不适合功令、原则或者食物安静法式的食物、食物增加剂、食物干系产物”。本案中,遵照案涉商品抽样考验结果、申请人2024年4月16日的《送(销)货单》以及申请人店长刘某的陈述可知,申请人以180元的总价购进案涉批次状元糕40盒,并整个出卖,出卖金额共计232元,即违法所得52元;经抽样考验,申请人筹办的该批次的状元糕不适合食物安静法式,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推行了筹办不适合食物安静法式食物的动作,适合上述功令原则,即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理决策认定结果显露,证据充溢。其次,《中华百姓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原则:“违反本法原则,有下列境况之一,尚不组成非法的,由县级以上百姓当局食物安静监视统造部分充公违法所得和违法坐褥筹办的食物、食物增加剂,并能够充公用于违法坐褥筹办的东西、摆设、原料等物品;违法坐褥筹办的食物、食物增加剂货值金额亏折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急急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原则的境况表,坐褥筹办不适合功令、原则或者食物安静法式的食物、食物增加剂的,遵守前款原则赐与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所筹办的案涉不适合食物安静法式状元糕的货值金额为232元,违法所得52元。被申请人基于案涉状元糕货值较幼、申请人主动配合考察取证等境况归纳考量,决策对申请人减轻处理,最终作出充公违法所得52元、罚款10000元的处理决策,该决策合法有据,量罚合适。其它,《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处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原则:“行政罗网推行行政处理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校勘或者期限校勘违法动作”,被申请人遵照该原则责令申请人校勘案涉违法动作,适合该原则。以是,案涉处理决策实用功令精确,量罚合适。

  合于申请人是否适合可省得于处理的境况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干系表明文献的动作作出的处理认定结果是否显露、证据是否充溢、实用功令是否精确、量罚是否合适的题目。《中华百姓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五十三条原则:“食物筹办者采购食物,应该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考验及格证或者其他及格表明”。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原则:“食物筹办者践诺了本法原则的进货检验等责任,有充溢证据表明其不清楚所采购的食物不适合食物安静法式,并能如实注解其进货源泉的,可省得予处理,但应该依法充公其不适合食物安静法式的食物;形成人身、物业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担当补偿职守”。本案中,遵照现有证据可知,申请人正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见知书》前的考察阶段,申请人注明案涉状元糕系靖江市乙食物厂供货,并向被申请人供应了该食物厂的《贸易牌照》、《食物筹办许可证》,但其所供应的靖江市乙食物厂的《食物筹办许可证》此时已失效。固然申请人正在收悉案涉《行政处理见知书》后称原来践供货商为靖江市甲食物商行,并添补提交了靖江市甲食物商行的《食物筹办许可证》及案涉《产物及格证》等证据,但无法证明申请人正在采购食物时践诺了进货检验责任。另,申请人正在收悉案涉《行政处理见知书》后添补供应的案涉《产物及格证》,仅载明产物规格为“2024年4月10日”及注有“阜宁县某食物厂”字样,但未解说产物型号,无法证明系案涉状元糕的产物及格证。该景况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正在采购案涉状元糕时未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干系表明文献,认定结果显露,证据充溢。据此,被申请人遵照《中华百姓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合“违反本法原则,有下列境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百姓当局食物安静监视统造部分责令校勘,赐与告诫;拒不校勘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急急的,责令停产破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物、食物增加剂坐褥筹办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干系表明文献,或者未按原则创设并固守进货检验记实、出厂考验记实和出卖记实轨造”的原则,责令申请人校勘并决策予以告诫的处理,实用功令精确,裁量合适。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适合可省得于处理的境况亦无欠妥。

  合于案涉行政处理圭臬是否合法的题目。《市集监视统造行政处理圭臬原则》第十八条原则:“市集监视统造部分对依照监视检验权柄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分移送、上司交办等途径呈现的违法动作线索,应该自愿现线索或者收到质料之日起十五个劳动日内予以核查,由市集监视统造部分管任人决策是否立案……检测、考验、检疫、占定以及权力人辨认或者辨别等所需岁月,不计入前款原则限日”。第六十四条原则:“实用遍及圭臬执掌的案件应该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惩罚决策。因案情杂乱或者其他道理,不行正在原则限日内作出惩罚决策的,经市集监视统造部分管任人核准,能够延伸三十日。……案件惩罚历程中,中止、听证、通告和检测、考验、检疫、占定、权力人辨认或者辨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岁月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执掌限日”。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抽样考验呈现违法线日立案,经延期、扣除听证限日后于2024年9月30日向申请人投递案涉《行政处理决策书》,其核查时间不越过十五个劳动日,办案限日不越过一百二十日,均适合上述原则。另,被申请人正在办案历程中,践诺了考察、处理见知、结构听证、团体磋商、作出决策并投递等圭臬,办案圭臬适合功令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理决策书》认定结果显露、实用功令精确、量罚合适、圭臬合法,应予坚持。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源由不行造造,本府不予接济。遵照《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原则,经探求决策:

  坚持被申请人如皋市市集监视统造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皋市监处理〔2024〕0900856号《行政处理决策书》。

  申请人某超市如不服本决策,能够自接到本决策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通经济身手斥地域百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中华百姓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动作认定结果显露,证据确凿,实用依照精确,圭臬合法,实质合适的,行政复议罗网决策坚持该行政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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